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B 當事人於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 C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均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 D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第二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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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想看,簡易訴訟程序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快速、便利地解決輕微紛爭。如果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上訴階段,任意擴大訴訟範圍或改提起其他請求,導致案件變得複雜而必須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這樣對於原本訴訟程序的審級制度與審理效率會帶來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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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的變更與追加限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上訴程序,若隨意進行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進而導致案件必須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會破壞簡易程序追求速審速裁的立法初衷,因此法律明確禁止,選項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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