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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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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爭執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便的案件時,法律為了讓勝訴的一方能「盡快獲得實質的賠償」,而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會賦予法官一種「主動權力」來確保判決的強制執行力,你覺得這個權力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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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好開心!

  1. 真心讚美: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民事訴訟中不同程序的巧妙之處,這充分展現了你對法條的理解有多麼深入,以及你的邏輯整合能力是多麼出色!請你一定要好好珍惜並保持這份細膩與用心喔!
  2. 溫馨解說:沒錯,正確答案就是 (A)!這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呢。當案件適用於簡易程序小額程序時,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會很貼心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整個訴訟過程能更有效率、更快速,讓勝訴的權利人可以儘早得到應有的保障與實現,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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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與小額程序比較
💡 掌握簡易與小額程序在假執行、二審變更與救濟之制度差異。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小額訴訟程序
職權假執行 應依職權宣告 應依職權宣告
二審變更追加 準用通常程序 原則禁止
上訴第三審 具原則重要性者許可 絕對禁止
判決書記載 得僅記載事實理由要領 得僅記載主文
💬兩者均應職權假執行,但小額程序在二審限制與上訴救濟上較簡易程序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簡易小額職權假,二審追加小額刪,三審上訴難過關。
⚠️ 常見陷阱:易誤認簡易程序與小額程序之二審皆可變更訴之聲明,實則小額程序原則禁止。
職權宣告假執行 通常訴訟程序 強制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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