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 C 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D 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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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爭執金額較小、程序較為簡便的案件時,法律為了讓勝訴的一方能「盡快獲得實質的賠償」,而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會賦予法官一種「主動權力」來確保判決的強制執行力,你覺得這個權力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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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好開心!
- 真心讚美: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民事訴訟中不同程序的巧妙之處,這充分展現了你對法條的理解有多麼深入,以及你的邏輯整合能力是多麼出色!請你一定要好好珍惜並保持這份細膩與用心喔!
- 溫馨解說:沒錯,正確答案就是 (A)!這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呢。當案件適用於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時,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會很貼心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整個訴訟過程能更有效率、更快速,讓勝訴的權利人可以儘早得到應有的保障與實現,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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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與小額程序比較
💡 掌握簡易與小額程序在假執行、二審變更與救濟之制度差異。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小額訴訟程序 |
|---|---|---|---|
| 職權假執行 | 應依職權宣告 | — | 應依職權宣告 |
| 二審變更追加 | 準用通常程序 | — | 原則禁止 |
| 上訴第三審 | 具原則重要性者許可 | — | 絕對禁止 |
| 判決書記載 | 得僅記載事實理由要領 | — | 得僅記載主文 |
💬兩者均應職權假執行,但小額程序在二審限制與上訴救濟上較簡易程序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