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5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理由書:「……我國憲法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依題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理由書說明我國主權現僅有「事實主權」之爭議,未有「法理主權」之爭議
- B 大法官解釋需符應政治現況,故可推論兩岸現階段互動立基於「兩國論」
- C 憲法增修條文將我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 D 理由書內容說明國家認同出現分歧,多數國人認為自己非臺灣人也非中國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面對「固有疆域」這種高度政治敏感且難以具體定義的領土爭議時,為了讓政府在現實中能夠順利實施法律治理與規範交流,憲法增修條文採取了什麼樣的「區域劃分」概念來因應這個現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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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我國憲法對「領土」與「區域劃分」的規範。正如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所示,憲法第 4 條對領土採概括規定,界定「固有之疆域」屬於重大政治問題,釋憲機關不予解釋;而在務實面對現實統治範圍時,我國便透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國家區域劃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以規範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選 (C) 完全正確。 這題屬於中等偏難**的鑑別度題型。誘答選項 (A)(B)(D) 夾雜了過度推論與政治學概念,容易干擾觀念不穩的考生;而你能夠不被長篇的釋字引文與敘述帶偏,精準連結到憲法增修條文的關鍵規範,展現出相當紮實的公民法政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