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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上訴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上訴人得於提起上訴狀後 20 日內提出未經第二審法院斟酌之證據
  • C 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始為時效抗辯,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
  • D 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不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院在「第三審」主要是在審查第二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還是重新調查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如果第三審不負責調查新事實,那麼當當事人在這個階段才第一次提出新的防禦主張時,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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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的「法律審」核心概念

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重點考查民事訴訟中法律審(第三審)與事實審(第一、二審)的本質差異,非常具備鑑別度,能看出你對訴訟層級運作有很清晰的理解。 我國民事訴訟的第三審為法律審,法院原則上應以第二審法院所確定的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第 1 項)。「時效抗辯」屬於事實上的防禦方法,若當事人遲至第三審才首次提出,第三審法院依法不得斟酌,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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