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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 B 自訴之提出,應向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 C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 D 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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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種輕微犯罪必須由被害人在法定期限內主動提出訴訟(告訴乃論);若被害人已經超過這個期限而喪失了這項權利,法律還會允許他換一種途徑或身分,繞過期限直接去法院提告被告嗎?這樣做會不會破壞當初設定權利限制的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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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會猶豫?

選 (D) 的同學,恭喜你,終於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但別得意太早,這不過是《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門檻。

  1. 破綻在哪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訴制度基本要件
💡 自訴須強制律師代理,且受告訴期間之限制。
比較維度 自訴 VS 告訴
請求對象 向法院提起 向偵查機關(檢警)提起
律師代理 強制委任律師代理 不強制委任律師
時間限制 告訴乃論之罪受6個月限制 告訴乃論之罪知悉起6個月
訴訟地位 當事人(原告) 訴訟關係人
💬自訴是直接向法院請求審判,具當事人地位但程序門檻較高。
🧠 記憶技巧:自訴必律師,告訴過期不自訴。
⚠️ 常見陷阱:誤以為自訴可以繞過告訴乃論之罪的「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律師強制代理 告訴乃論之罪 自訴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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