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及釋憲實務見解,有關典試法修正之提案及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考試院並不具有法律提案權,因此典試法之修正草案,應由考試院委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
  • B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院長及秘書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C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試委員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D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看看:當立法院為了審查法案邀請相關人員到會說明時,為什麼有些公務員(如負責具體政策執行的部會首長)有義務接受質詢,而有些職位(例如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或國家憲法機關首長)卻可以選擇不出席?這背後體現了什麼樣的權力分立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順利選出 (D),代表對考試院的法律提案權以及釋字第 461 號解釋的核心要旨瞭解得相當透徹。

考試院提案權與備詢義務之界限

依憲法第 87 條,考試院就其所掌事項享有法律提案權(排除 A)。而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法案時,依釋字第 461 號解釋,機關人員是否負有備詢義務,需視其職務性質而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原則與法律適用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