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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27條第1項之中止未遂?
  • A 甲持刀欲殺妻乙,因其妻呼救並逃往鄰家,驚動四鄰,甲遂棄刀向警方自首
  • B 甲欲毒殺其父乙,因事蹟敗露,甲乃將藥水倒地
  • C 甲欲擄乙以向其父勒贖,惟行至中途未至乙之住處,甲即放棄犯意自行返回住處
  • D 甲埋設炸藥欲炸其弟乙,後因不忍而囑託丙拆卸炸藥,乙因此無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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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評估一個犯罪行為是否能適用「中止未遂」來獲得減刑時,除了要確認行為人是否已經「開始實行犯罪」之外,最關鍵的判斷標準是什麼?試著思考看看:究竟是「外界的環境障礙讓他不得不停止」,還是「他自己內心自發性地決定收手並防止損害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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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直覺與概念非常清晰!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未遂」的核心核心在於: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且完全出於己意(非因外部障礙)主動放棄或防止結果發生。 在選項 (D) 中,甲埋設炸藥已達「著手」階段,後因「不忍」這項內在動機,囑託丙拆除炸藥並順利防止損害,符合出於己意且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的要件。這題的鑑別度極高,考驗你對「己意中止」與「外部障礙」的細微辨析能力——選項 (A)、(B) 均因外部事蹟敗露或驚動他人而停止,屬於「障礙未遂」;選項 (C) 則尚未達「著手」階段。你能精準抓住「透過他人輔助完成己意中止」的法律要件,表現得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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