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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之 16 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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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乙、丙分別共有A屋,丁無權占用,丁的同居人有16歲子戊。甲想告丁返還A屋,乙丙不同意。
  2. 🔍 爭點辨識:(1) 民法第821條物上請求權之行使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能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聲請命追加?(2) 甲能否單獨起訴?(3) 訴之聲明該怎麼寫?(4) 勝訴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同居人戊?可否對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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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分別共有物受無權占有時,共有人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之當事人適格(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之聲明寫法,以及判決執行力是否及於債務人之同居人(占有輔助人)。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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