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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銀行實務

第 二 題

📖 題組:
B 銀行就洗錢防制內部控制進行內部稽核發現下列缺失,請說明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如何改善。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就內部資訊系統多次產出之異常交易態樣或帳戶遭他行聯防通報多次之情形,未再查訪確認客戶身分背景與其交易金額是否相稱,並驗證交易資金來源及去向之合理性。(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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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梳理

  • 狀況:系統多次產出異常交易態樣,或遭他行聯防通報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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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金融機構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面對系統觸發多次異常交易警示或接獲他行聯防通報時,應如何落實「持續審查客戶身分(Ongoing CDD)」及「交易監控與申報」機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辦理企業戶之存款開戶作業,未就首次往來、資本額較低、無地緣關係且未提出合理說明、登記地址已有多家公司行號設立及客戶實際營業模式等事項訂有妥善審查機制。(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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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梳理

  • 客戶屬性:企業戶、首次往來、資本額較低、無地緣關係且未提出合理說明、登記地址有異常(多家公司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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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金融機構於辦理企業戶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時,遇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高風險表徵(如資本額低、無地緣關係、共用地址等疑似空殼公司特徵),應如何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落實「確認客戶身分(CDD)」及「強化審查措施(EDD)」之機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發現客戶之存款或交易模式有與業務性質不符情形,未再次確認客戶身分並調閱既存資訊查證。(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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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狀況:客戶存款/交易模式與原登記的業務性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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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當金融機構發現既有客戶之實際交易行為與其原申報之業務性質顯不相符時,應依法啟動之「再次確認客戶身分」及「客戶資訊更新」之內部控制機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四)

企業戶之交易金額與資本額顯不相當,且被設定為警示帳戶後,於辦理盡職調查時,未向客戶徵提資金來源佐證資料,以確認其營業項目真實性。(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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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狀況:企業戶交易金額與資本額顯不相當;且已被設定為「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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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企業戶具備高度異常洗錢表徵(交易金額與資本額顯不相當),且已遭通報設定為「警示帳戶」之極高風險情況下,金融機構執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時未落實「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EDD)」及實質審查資金來源之缺失。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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