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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三 題

依據建築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前述規定項目由內政部定之。請申論上述之各關係人在實務作業上的注意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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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題目引述《建築法》第34條關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要求論述「各關係人」在實務作業上的注意事項。
  2. 🔍 爭點辨識:這裡的「各關係人」包含誰?包括「主管建築機關(建管單位)」、「建築師/專業技師」以及「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機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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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考查《建築法》第34條確立之「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建造執照審查制度)。透過此原則,簡化行政機關之審查流程,並將技術責任回歸專業技師。答題須就三大關係人(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受託審查機關團體)之權責劃分與實務作業注意事項進行論述。 【大前提與實務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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