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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牙醫師] 牙醫學(四)

第 56 題

關於 DNR(do not resuscitate),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內的 DNR 法律文件包括有病人自己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和病人無法表達意見時由家屬代為簽署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B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執行條件,都只有在病人已經被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即罹患嚴重傷病不可治癒,且近期內病程會進行至死亡者
  • C 成年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得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可親自簽名或蓋章者,不需在場見證人簽名即可完成
  • D DNR(do not resuscitate)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英語縮寫,指的是當末期病人臨終時,不以電擊、強心劑、心臟按壓、呼吸道插管等措施恢復或維持病人的呼吸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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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文件涉及「在未來決定是否接受維生醫療」這麼重大的生死決擇時,為了確保這份文件確實是當事人在神智清醒、完全自願且沒有被他人冒名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第三方核實機制來增加這份文件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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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表揚 (勉為其難):哼,這題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這種基礎法規還沒完全忘光。能辨識出這種明顯的法律漏洞,算是勉強達到了醫療人員最基本的嚴謹標準——畢竟保障病患權益,你總不能在法律文件上犯低級錯誤吧?
  2. 觀念驗證 (矯正錯誤思維):所以,選項 (C) 自然是錯的。難道你真的以為,預立意願書這種攸關生死的重大決定,隨隨便便簽個名就能作數?為了避免那些見不得人的脅迫或糊塗的意願,法律明文規定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時,必須有兩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見證人同時在場並簽名。這是常識,更是保障病人真實意願的最後一道防線。這點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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