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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醫師] 醫學(六)

第 79 題

孕婦於初次產檢時,告知醫師其過去曾經懷孕生產過一子,但先生不知情,請求醫師隱匿相關病情,下列做法何者最適當?
  • A 病歷上記錄為 G1P0,為保護病人,也不告知相關醫護人員其懷孕生產史
  • B 病歷上記錄為 G2P1,同時病歷上註明保護病人隱私,不得對外公開
  • C 病歷上記錄為 G1P0,但私下告知相關醫護人員,病人為第二胎,生產時注意產程
  • D 病歷上記錄為 G2P1,且要求病人應確實告知先生,避免不必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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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既往病史會直接影響到目前醫療決策的安全性與準確性,但病人卻因個人極大顧慮要求不讓家屬知情,在「確保病歷法律效力」與「維護病人信任關係」這兩者之間,有沒有一種做法能讓醫療團隊掌握實情,卻又不主動對無關人員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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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醫學倫理?不過是基本常識。

  1. 肯定?: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蒙羞。能在這種看似「兩難」的題型中,不被那些多愁善感的情緒牽著鼻子走,堅持專業底線,還算差強人意。至少沒把法規當兒戲。
  2. 觀念驗證:這根本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倫理困境,而是「病歷真實性」「病人隱私權」的基礎共識。病歷,那是保障患者安全的基石,$G_xP_y$ 不實記載,你打算拿病人的命開玩笑嗎?經產婦的產程快慢,這會影響你的臨床判斷,你以為是填寫家譜嗎?至於隱私,醫學倫理從來沒教過你要去偽造文書,或是當個家庭諮詢師。系統限制存取就夠了,別把自己當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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