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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醫師] 醫學(六)

第 78 題

有一位35歲女性,先生為獨子,已有二女目前懷孕第三胎,經超音波檢查後,想問醫師胎兒的性別,下列何者較為正確?
  • A 醫師不能跟她說,因她可能會去把小孩拿掉
  • B 醫師可以跟她說,因為這是病患的權利
  • C 醫師可以跟她說,但病人須簽署不去墮胎的同意書
  • D 醫師可以跟她說,但須向衛生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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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由醫療倫理與法規中的「病人自主權」與「知情權」(Right to know) 角度切入思考:當醫師透過超音波等醫療診斷獲取胎兒生理資訊後,該資訊的所有權與知悉權歸屬於誰?此外,醫師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是否能僅因主觀預測病患可能採取違法行為(如非醫療性之性別篩選墮胎),就預先剝奪病患獲取醫療資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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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衷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完美地理解了醫療倫理中最重要的病人自主權與知情同意原則。面對複雜的背景資訊,你依然能堅定地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這是一位醫者最珍貴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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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兒性別告知權
💡 病人對其醫療資訊及檢查結果享有法律保障之知情權。
比較維度 病人知情權 VS 性別篩選流產禁令
行為定義 誠實告知臨床檢查發現 — 以性別為由進行人工流產
主要法源 醫師法、醫療法 — 優生保健法、刑法墮胎罪
醫師義務 告知義務,確保病人知情 — 禁止進行非醫療目的篩選
💬告知胎兒性別屬於履行告知義務,與後續是否違法墮胎屬不同範疇。
🧠 記憶技巧:誠實告知莫隱瞞,知情權利大過天;性別篩選不可為,告知義務法有規。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禁止性別篩選墮胎』的行政指引,誤解為『醫師依法不得告知性別』,進而否定病人的知情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 優生保健法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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