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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醫師] 醫學(六)

第 78 題

28 歲的佳華已有一個 3 歲的女兒,健康活潑,佳華的公婆一直希望她能再生一個兒子。佳華於 6 個月前懷孕,身體狀況及胎兒情形均很好,但她仍然擔心孩子是否正常。懷孕 24 週時要求婦產科醫師為她做羊水穿刺及染色體檢查,一週後染色體檢查結果顯示為 XY,但有三個第 21 對染色體(trisomy 21),佳華和她先生討論後決定要墮胎。以下作法何者最不恰當?
  • A 立刻依法進行墮胎手術
  • B 向他們說明此時期胎兒出生後已有存活的機會及墮胎手術的步驟有那些
  • C 照會小兒科醫師向他們說明唐氏症的罹病及心智狀況等
  • D 轉介給社工師了解他們的想法,給予需要的協助

思路引導 VIP

當孕期進入第二三孕期銜接處,且胎兒已被診斷出非致命性的染色體異常時,請思考:除了尊重父母的自主權(Autonomy)外,法律對於「胎兒在體外存活的可能性」有何具體的週數規範?此時醫師在法律責任與倫理決策上,應先履行哪些必要的溝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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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細膩掌握了倫理與法律的平衡點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對於佳華這個案例,你抓住了最重要的時間點!當胎兒發育到 24 週時,這確實是一個關鍵的里程碑。根據我們國家的《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人工流產的最適時機是在這限期內。一旦過了這個階段,胎兒就已經很有機會能在子宮外存活下來了(這就是我們說的Viability)。所以,即使家屬心情焦急,我們身為醫療人員,也不能單憑他們的意願就立刻進行手術喔。正確的做法是,我們要溫柔而全面地,與小兒科、社工等不同專業的同事一起討論,給予家屬最完整的資訊,並仔細評估所有選擇的法律適宜性,而不是直接就決定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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