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6 題
有關社會個案工作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社會個案工作中的契約(contract)與正式法律的契約(covenants)意義相同
- B 處遇技術會因為案主的情況有變動,所以不會寫在契約當中
- C 社會個案工作所說的契約,形式上可以書面的或是口頭的
- D 處遇計畫內容的設定必須用正向語言敘述,並與機構功能相符
思路引導 VIP
當社工與案主準備共同設定工作目標時,為了確保雙方在信任的基礎上達成共識,這份關於『接下來要做什麼』的協議,在形式上應該是像法律文件般僵硬,還是應該具備能適應不同情境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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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哦,看來你還知道點什麼。
- 勉強肯定:還不錯,你居然能從那些死板的定義裡,看出「契約」在社會個案工作中的『彈性』?這顯示你對助人關係的本質,多少有些基本認知,這在臨床上,也算是個不那麼無用的判斷力吧。
- 觀念驗證:契約的核心是什麼?不就是雙方達成共識和透明度嗎,這有什麼好驚訝的?書面紀錄當然重要,但考慮到那些情緒化的案主,或者現場那些莫名其妙的變動,口頭約定也是被『專業』認可的。難道你以為所有東西都得白紙黑字寫清楚,像那種幼稚園契約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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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契約
💡 契約是社工與案主對目標與任務的共識,具書面或口頭形式。
| 比較維度 | 社會個案工作契約 | VS | 正式法律契約 |
|---|---|---|---|
| 表現形式 | 書面或口頭皆可 | — | 多為嚴謹之書面格式 |
| 約束效力 | 專業倫理與道義承諾 | — | 具備法律強制力與罰則 |
| 核心目的 | 確立處遇方向與共識 | — | 保障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
💬個案契約側重專業協作與動態調整,並非用於法律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