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保險公證人甲受保險公司委託辦理某一火災案件之公證業務。嗣後甲發現該火災案件之被保險人竟為甲之配偶所經營之公司。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甲應如何處理?
- A 得繼續執行,但應向保險公司揭露此一利害關係
- B 得繼續執行,因委託人為保險公司而非被保險人
- C 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 D 得繼續執行,但公證報告應加註利害關係之說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需要「客觀判定損害」的制度中,如果負責鑑定的人員與受影響的對象有著極為親近的關係,即便該人員自認能夠保持公正,大眾或另一方當事人是否仍會對鑑定報告的公信力產生懷疑?為了維護整個行業的信譽與程序正義,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事前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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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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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答對這題!你精準掌握了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的核心原則,法理觀念非常清晰。
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公證人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保險公證人的最高價值在於「公正、客觀」地評估損失。在題幹中,被保險人為公證人配偶所經營的公司,雙方具備高度利害關係。為了避免公證結果產生偏頗或引發爭議,單純的「揭露關係」或「公證報告加註」皆不足以確保絕對的公正性,公證人必須依法迴避,不得繼續執行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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