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6 題
我國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的保險金理賠採用損害填補原則,凡在此日起投保同險種,但不同公司二張以上的保單時,其賠款分攤將採用何種計算基礎?
- A 比例責任制
- B 獨立責任制
- C 超額賠償制
- D 優先賠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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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今天發生了一筆 10 萬元的醫療支出,且手邊有兩份保險。如果第一家保險公司根據收據正本,已經幫你支付了其中的 6 萬元,為了符合「保險是用來補償損失,而不是讓你多賺錢」的原則,你認為第二家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剩下的 4 萬元缺口?這種「先由一家負擔,剩下的再由下一家補足」的邏輯,在保險術語中會被稱作什麼樣的賠償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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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我國保險法規的最新脈動與「損害填補(Indemnity)」的核心精神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實支實付新制與損害填補原則
我國金管會為了回歸保險補償損失的初衷,避免保戶因多張保單理賠而獲得超過實際支出的利益,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新制。在損害填補原則之下,當保戶持有兩張以上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時,理賠不再是各家獨立作業。現行規定採用 (C) 超額賠償制(亦常被稱為差額賠償制),其運作邏輯是由第一家公司在保額範圍內先行賠付,若仍有未被填補的醫療費用支出,再由第二家公司針對該「差額」部分進行理賠,確保總理賠金額不超過實際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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