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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6 題

某百貨公司就同一公共意外責任風險,向甲保險公司投保 1,000 萬元,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 1,500 萬元。後來發生承保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確定損失金額為 600 萬元。若不考慮自負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應賠 300 萬元,乙公司應賠 300 萬元
  • B 甲公司應賠 240 萬元,乙公司應賠 360 萬元
  • C 甲公司應賠 250 萬元,乙公司應賠 350 萬元
  • D 甲公司應賠 100 萬元,乙公司應賠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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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兩位朋友承諾要幫你分擔一筆可能發生的維修費用,朋友 A 承諾最高出 100 元,朋友 B 承諾最高出 150 元。現在維修費實際發生了,但總額並沒有超過他們承諾的總和,你認為在公平原則下,承諾較高「保證額度」的人,是否應該按比例承擔較多的支出?我們該如何根據他們各自提供的「承諾上限」來建立一個公平的拆帳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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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你對複保險(Multiple Insurance)的分攤原則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的核心在於當同一風險向多家公司投保時,如何公平地分配損失。這在實務上是為了落實「損害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確保被保險人得到應有的補償,同時避免其因保險事故而額外獲利。

比例責任的分攤邏輯

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中,若發生複保險且契約未另有約定,通常採用比例責任條款(Pro Rata Liability Clause)。計算方式是將損失金額依照各家保險公司「保險金額」佔「總保險金額」的比率來分攤。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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