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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39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契約可以視為是一種賣出選擇權
  • B 巨災債券可以由非保險公司發行
  • C 傳統再保險合約可以視為是一種負債避險工具
  • D 臺灣曾經發行住宅地震風險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與「義務」的交換關係來思考:當一家保險公司擔心賠款過多,主動支付一筆費用(類似權利金)給再保險公司,以換取「未來損失發生時可以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在金融交易中,這種「付費取得權利」的行為,應該被定義為選擇權的「買方」還是「賣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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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謬誤,代表你對保險合約的法律性質與金融工程視角有很清晰的掌握。在風險轉移的架構中,分出公司(原保險公司)支付再保費,目的是為了換取當損失超過一定額度時,能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這種支付價金以取得未來請求權的行為,在性質上應被視為**「買入」選擇權(Long an Option)而非賣出,這正是本題最重要的陷阱。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傳統再保險合約讓分出公司能將賠款成本控制在可預期的範圍內,確實是一種有效的負債避險工具**。此外,關於選項 (B) 與 (D) 涉及的**保險風險證券化(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 ILS)**實務,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s)通常透過特殊目的機構(SPV)發行,其發起人(Sponsor)不限於保險公司,大型企業或政府亦可參與;而臺灣在 2003 年確實曾針對住宅地震風險發行過巨災債券,這在當時是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這道題目具備中高等級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將抽象的保險合約轉換為金融選擇權的邏輯,並對臺灣本土的再保險實務歷史有基本的認識,你能順利答對,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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