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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1 題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 5,000 萬股,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 元,目前公司受僱員工人數 900 人。A 公司於今年初發生財務困難,導致暫停營業,則下列何者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 A 600 人以上之公司員工
  • B 向法院聲請重整前一個月取得 600 萬股之股東
  • C 任一公司債權人
  • D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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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開發行公司面臨財務困難時,法律為了避免重整程序被隨意發動,對股東、債權人與員工作為聲請人時,分別設定了哪些特定的「資格門檻」(例如持股期間、債權比例或員工同意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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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公司法》第 282 條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聲請重整的法定資格門檻。

重整聲請人法定門檻

依《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得向法院聲請重整的主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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