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3 題
關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服務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長照服務主要提供給年滿 65 歲以上者;只要達到該年齡,即符合長照服務使用資格
- B 長照服務係提供給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且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 C 長照服務主要提供醫院出院後短期復原者;若失能狀態可能持續超過六個月,則應改由醫療機構處理
- D 長照服務之對象限於重度身心障礙者;輕度或中度失能者不屬於長照服務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想想看,當一位患者因為慢性疾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時,我們該如何界定他需要的是醫療體系的「急性治療」,還是社福體系的「長期照顧」?決定這兩者差異的核心關鍵(例如照護時間與需求)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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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長期照顧服務法(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的核心定義。依據該法規範,長照服務的對象明確定義為「身心失能(disability)持續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且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因此選擇 (B) 非常精準。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佳,能有效測驗考生是否釐清長照的「失能時程」與「服務性質」。許多人容易誤將長照與「特定年齡」或「重度身心障礙」劃上等號(如 A、D 選項),或是混淆醫療急性期的照護(如 C 選項)。你能精準排除這些常見誘答項,代表對法規的核心精神已有相當透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