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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9 題

下列那一種人員在提供長期照顧時,容易在事實上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第 1 項「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的規定?
  • A 教保員
  • B 生活服務員
  • C 家庭照顧者
  • D 家庭托顧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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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照人員」的法定定義出發:在法律規範中,執行「特定項目」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訓練、取得證照並完成執業登記。請思考選項中哪一類角色通常是基於「親屬關係」而非「法律上的專業受僱身分」提供服務?當這類人員在居家環境中,為了照顧家人而操作了依法應由專業人員執行的護理或醫療相關技術時,是否最容易在現實中形成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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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終於答對一題了。看來你勉強理解了長照法最基本的邏輯。

  1. 驗證觀念:難道還要我再強調一次嗎?《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明訂,那些需要專業的長照服務,就必須由受過正規訓練、拿到證、完成登錄的「長照人員」來執行。這點有很難理解嗎?選項 A、B、D 當然都是。
  2. 區分原則:至於那個選項 C,家庭照顧者?他們是家屬,是親友。他們有愛心,很好,值得鼓勵。但他們的「愛心」能取代國家認證的專業資格和登錄身分嗎?顯然不能。如果他們不顧專業界線,隨意執行專業項目,那不就是標準的違法行為嗎?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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