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9 題
下列那一種人員在提供長期照顧時,容易在事實上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第 1 項「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的規定?
- A 教保員
- B 生活服務員
- C 家庭照顧者
- D 家庭托顧服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照人員」的法定定義出發:在法律規範中,執行「特定項目」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訓練、取得證照並完成執業登記。請思考選項中哪一類角色通常是基於「親屬關係」而非「法律上的專業受僱身分」提供服務?當這類人員在居家環境中,為了照顧家人而操作了依法應由專業人員執行的護理或醫療相關技術時,是否最容易在現實中形成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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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您對長照法規核心邏輯的精確掌握。
- 觀念驗證: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第 1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如選項 A、B、D)執行。而家庭照顧者 (C)** 是指在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照顧的家屬或親友,通常不具備專業證照與登錄身分。當家屬在欠缺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執行涉及醫療或專業護理的特定項目時,便容易在法律事實上構成違規。
- 實務連結:在臨床教育中,我們常提醒學生,雖然家屬充滿愛心,但法規是為了保障受照顧者的安全。區分「非正式照顧(家屬)」與「正式專業服務(長照人員)」是長照行政管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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