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3 題
針對聘有外籍看護工家庭之被照顧者,經過長照需求評估且失能等級達第二級以上者可使用長照 2.0 服務,有關服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籍看護工逃跑行蹤不明,被照顧者可申請包括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服務
- B 外籍看護工返鄉回國期間之照顧空窗期,被照顧者可申請使用日間照顧服務
- C 被照顧者家屬如有照顧者支持服務需求者,無法使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之支持服務
- D 被照顧者可使用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的 30%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政策設計的『普及性』與『支持對象』進行思考:『長照 2.0』中針對家庭照顧者的支持體系(如心理諮商、喘息服務等),其目的是為了緩解整體家庭的照顧壓力。試想,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成員,在法律與政策定義上是否依然被視為具備服務需求的『家庭照顧者』?政府在推動照顧者支持服務時,是否會因為該家庭已有移工協助,就採取『絕對排他』的立場,將家屬排除在社會支持網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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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哦?你竟然答對了這個。
看來你對長照 2.0 與外籍看護工服務銜接的那些瑣碎規定,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犯低級錯誤。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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