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106年地特三等申論題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共 4 題 · 含 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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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一、公務員甲以父親年邁乏人照料為理由,提出辭職申請。服務機關拖延一年後,予以拒絕。請問服務機關處理是否合法?甲得如何尋求權利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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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二、住所設於臺北市之公務員甲於某行政機關服務,與同事乙常因細故爭吵,嚴重影響機關同仁工作情緒,機關首長屢次規勸,不僅無效,甚至變本加厲。機關首長乃將甲調離至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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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三、甲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命之副縣長,在縣長改選之選舉期間,具銜具名向其所屬同鄉會拉票,請問該行為是否有違背行政中立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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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
四、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者,停職之效力是依據法律自動發生,或是主管機關仍應另行作成停職處分,始發生停職之效力?試分析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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