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者,停職之效力是依據法律自動發生,或是主管機關仍應另行作成停職處分,始發生停職之效力?試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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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當然停職』之法理性質與行政處分種類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釐清『效力發生時點』與『處分性質』,考生應運用『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的法理區別,說明停職效力雖依法自動發生,但基於人事管理與保障救濟權,機關仍須作成具『確認處分』性質的停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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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務員懲戒法上之「當然停職」,其效力係依法律規定自動發生,惟主管機關仍須作成停職處分,該處分性質屬「確認處分」而非「形成處分」。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當然停職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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