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某甲為某市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小隊長,於執行勤務之際接獲未滿 18 歲之 A 女報案電話,利用職務之便抄錄 A 女電話號碼,藉以與 A 女聯繫、熟識,並取得 A 女之信賴後,與 A 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某市府以某甲之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機關及公務人員信譽為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以某甲所犯情節重大,有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核定先予停職。某甲之刑事案件嗣經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認原審僅以不能證明違反 A 女意願為由判決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同時漏未審酌本件有無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提起上訴。某甲於刑事案件二審期間申請復職,應否準許?又倘某甲刑事案件二審再經判決無罪,並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而本案經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撤職懲戒,某甲不服,於對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上訴之同時,申請復職,應否準許?試分述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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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員「停職」後的「復職」要件。核心在於區分「刑事程序」與「懲戒程序」對公務員身分的影響。第一題聚焦於刑事一審無罪後(但尚未確定且懲戒程序仍在進行中)是否應復職。第二題則進一步討論,當刑事無罪「確定」,但懲戒法院已作成「撤職」判決(一審)時,其身分狀態應如何判定。關鍵法規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職權停職)與第 8 條(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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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依懲戒法第 4 條(或舊法第 5 條)規定先予停職後之復職要件。
- 刑事案件判決無罪對復職申請之影響(懲戒法第 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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