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為某鎮公所建設課長,與里幹事某乙於某年 4 月 1 日因為某公園修建工程涉及舞弊而遭檢調約談,其後同日甲被聲請羈押獲准,乙則以 100 萬元交保。而甲乙被約談及交保或羈押後,公所建設課技士某丙即未出現在辦公室當中,報載某丙應該也是涉入其中,並已逃亡。而地檢署於 4 月 25 日以多次傳喚某丙未到發布通緝,此時某丙已曠職 10 日以上。而此時,某鎮鎮長礙於輿論壓力,並覺得三人情節嚴重,雖課長與里幹事等為其愛將,也將三人移送監察院審查。其後某丙於 5 月 1 日被逮捕到案後,並遭聲請羈押獲准。但全案於 6 月 1 日偵查終結,地檢署將三人起訴,並將某甲、某丙各以 150 萬交保。試問:(一)對於甲乙丙三人於被羈押或交保後公所得否將其停職?(二)之後甲乙丙若要申請復職條件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對於甲乙丙三人於被羈押或交保後公所得否將其停職?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當然停職(應停職)」與「職權停職(得停職)」的法定要件。考生需識別:1. 甲、丙被羈押屬於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對應公務員懲戒法與保障法之規定。2. 乙僅為交保,是否達到停職門檻?3. 丙另涉及通緝,屬另一種當然停職事由。論述時應分人、分階段討論,並引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與第 5 條,以及公務員保障法第 9 條進行法律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公務員之停職事由,包含「當然停職」與「職權停職」之區分,涉及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5條及公務員保障法第9條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之後甲乙丙若要申請復職條件為何?

思路引導 VIP

此題考查「停職後之復職」要件。重點在於區分「當然停職後」與「職權停職後」的不同回復路徑。考生需引用公務員保障法第 10 條,針對羈押原因消滅、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等不同情形進行說明。同時需注意,若案件尚未終結或有其他行政處分(如免職),則會影響復職申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公務員受停職處分後,申請復職之程序與條件,主要法源為公務員保障法第10條。 【理論/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公務員懲戒、考績、保障與相關權益救濟
查看更多「[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