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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某甲為 A 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環保稽查員,於 106 年因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由 A 縣環保局函送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A 縣府就此核予記一大過之懲處,並經 A 縣環保局作為 106 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由。嗣某甲上開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經該管地方法院於 110 年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A 縣環保局於 110 年年終考評時,據此為由,就其 110 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又 A 縣環保局另以某甲於 111 年 3 月 12 日 14 時至 16 時、同年月 19 日 10 時至 12 時及 16 時至 18 時,擔服值班勤務,未依規定受理環保檢舉案件,分別以 111 年 5 月 11 日令、同年月 15 日令及同年 6 月 10 日令分別核予某甲申誡一次之懲處。設某甲不服並分別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將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試申述其理由分別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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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兩個子案例構成。第一部分考查「考績之評價區間」與「一事不二罰」。某甲在 106 年的行為已在當年度考評過,110 年法院判決僅是「事實確認」,能否再次作為 110 年考績丙等的依據?第二部分考查「數行為之併辦」與「比例原則」。某甲在短時間內多次怠忽職務,機關分三次處分申誡一次,是否違反了行政懲處應「併辦」或「整體評價」的原則?保訓會撤銷處分的法理依據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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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考績評價之「年度區間」限制與「一事不二罰」原則。
  2. 違失行為之「連續性」或「類似性」於懲處時之併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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