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公務人員甲原係 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技士,於 106 年 1 月 16 日調任 B 鄉公所獸醫。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以甲於 102 年間辦理某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調味油揚(6*6)」等 4 項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案延宕公文,依 A 直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核予其申誡二次之懲處。甲不服,經提起申訴遭駁回後,主張該申誡二次之懲處已逾越懲處權行使期間,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題是行政保障與懲罰權時效的綜合應用題。
- 鎖定爭點:這是一題關於「懲處權行使期間」(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計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