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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事由,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與修正前之規定有何不同?請說明之,並說明其修正之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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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於104年的重大變革。解題核心在於點出舊法「違法」與「廢弛職務」之概括規定過於寬泛,新法如何區分「執行職務」與「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並導入「有懲戒之必要」及「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等要件,從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公務員私生活保障的角度論述修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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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針對第2條懲戒事由進行大幅修正,主要目的在於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並明確界定公務員公務與私生活之界線,以保障公務員權益。 【論述】 一、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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