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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試申述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區別何在?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對公務員予以免職,何以認屬行政權及考試權之內涵?又何以有涉及司法權權限之爭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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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公務員法中極為經典的「權力分立」與「法律性質辨析」題。首先,考生需精確區分「懲戒」與「考績」處分在法律依據、效果、程序上的差異。其次,要從憲法層面切入,討論考績免職權隸屬行政權與考試權的憲法功能(輔助行政首長用人權、考試院考銓權)。最後,爭點在於:對公務員身分最嚴厲的剝奪(免職),是否應保留給「司法(懲戒法院)」專屬?這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後,對於行政免職與司法懲戒分際的長期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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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懲戒處分「免除職務」與行政處分「免職」之性質辨析。
  2. 考績免職權之憲法權力歸屬(行政權 vs. 考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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