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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 108 年 3 月 4 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事。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自 103 年 8 月 1 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金?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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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人員任用身分的消極資格(雙重國籍)。需處理兩個層次:第一是「免職」處分的生效時間點及其法律依據;第二是「考績獎金」是否屬於「不當得利」及是否應予追還。重點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法律效果,以及行政程序法中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與信賴保護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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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雙重國籍作為任用消極資格之法律效果(免職)。
  2. 免職處分是否具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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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重國籍免職法律效果
💡 公務員兼具雙重國籍之溯及免職與財產返還義務
比較維度 俸給(薪資) VS 考績獎金
給付性質 執行職務之對價 行政獎勵性質
法律依據 任用法第28條第3項 行程法第127條
是否追還 不予追還(保障安定) 應予追還(失其依據)
實務見解 法有明文不予追還 非屬俸給應繳回
💬任用法僅豁免「俸給」之追還,獎金部分因法律基礎消滅應依不當得利返還。
🧠 記憶技巧:雙重國籍必免職、效力溯及起點日、俸給保住獎金還、惡意隱瞞沒信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領取的薪水與獎金都不能追回,忽略了法律僅明文保障「俸給」,而「獎金」不在豁免範圍。
任用消極資格 公法上不當得利 信賴不值得保護 事實公務員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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