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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服務於 A 機關之公務人員甲因繼承取得家族公司股份,其所取得股份占該公司股權之 16%。A 機關知悉後,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予以停職。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判決前,A 將其所有股份之半數出售予其親屬。試問:甲售出股份後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准其復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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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公務員違法投資營利事業之停職與復職」相關規範。考生應先辨識題目所涉之《公務員服務法》投資持股上限規定,並特別注意111年修法前後之差異(舊法停職規定已刪除、持股上限改為10%)。解題時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停職事由消滅」之要件,涵攝甲轉讓股份後違規狀態是否已解除,進而導出機關是否具備准駁復職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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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轉讓股份致持股比例降至法定上限以下,是否構成「停職事由消滅」?服務機關對於甲之復職申請,有無准駁之裁量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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