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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甲為某縣政府承辦政府採購業務之人員,其因收受賄賂而遭通緝在案;於通緝後1年之逃亡過程中,甲又擔任經常投標該縣政府採購案之公司之經理,甲是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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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思路導航】 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消極資格」的綜合運用。解題關鍵在於先將「遭通緝」定性為應予「免職」(喪失身分即為離職),再針對旋轉門條款的構成要件(離職後三年內、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擔任特定職務)逐一涵攝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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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因通緝在案而依法被免職,是否屬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離職」?其逃亡期間擔任特定公司經理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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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 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之構成要件與身分認定

🔗 旋轉門條款違法性檢驗流程

  1. 1 身分認定 — 確認是否為離職人員(含退休、免職、撤職)
  2. 2 時間要件 — 是否處於離職後 3 年內之期間限制
  3. 3 職務相關性 — 比對離職前 5 年職務與現職營利事業之關聯
  4. 4 禁止職位 — 是否擔任經理、顧問等法律明定之特定職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未達離職條件但先行任職,則涉及「兼職禁止」規定之適用。
🧠 記憶技巧:離三前五、直接相關、高階經理、免職也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被「免職」或「通緝」不構成「離職」要件,或遺漏現行法已由第14條之1移列至第16條之變更。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公務員兼職禁止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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