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甲為某縣政府承辦政府採購業務之人員,其因收受賄賂而遭通緝在案;於通緝後1年之逃亡過程中,甲又擔任經常投標該縣政府採購案之公司之經理,甲是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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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消極資格」的綜合運用。解題關鍵在於先將「遭通緝」定性為應予「免職」(喪失身分即為離職),再針對旋轉門條款的構成要件(離職後三年內、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擔任特定職務)逐一涵攝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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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因通緝在案而依法被免職,是否屬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離職」?其逃亡期間擔任特定公司經理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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