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有原則性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本法規定,違反此一規定,應處以「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此一「處罰規定」有違憲之虞,應如何修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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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作答時應分層次探討:首先以保護公共利益(廉能政治)檢驗「交易禁止」的合憲性;其次以「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檢驗「按交易總金額倍數處罰」的違憲之處;最後結合現行法修法方向,提出級距化罰鍰、考量實際獲利等具體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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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交易禁止規定之合憲性,以及原「按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處罰」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罪罰相當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 【解析】 壹、交易禁止規定之合憲性:尚無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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