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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義的非財產上利益,包括何種範圍?鄉長如果任用其小學同學的兒子為清潔隊的工友,是否有違反利衝法規定而應予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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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利衝法「非財產上利益」及「關係人」定義的熟悉度。解題第一步應精準背出利衝法第4條第3項對非財產利益(即人事措施)的規定;第二步須檢驗案例中的「小學同學的兒子」是否符合同法第3條「關係人」的法定要件,以此推導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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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非財產上利益」之法定範圍,以及任用「同學之子」是否構成違法圖利關係人而應受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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