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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有原則性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本法規定,違反此一規定,應處以「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此一「處罰規定」有違憲之虞,應如何修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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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答題時需將問題拆分為三層次:(1)「禁止交易原則」是否合憲(目的正當、合乎比例原則)、(2)「依交易金額一至三倍裁罰」是否合憲(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3)修法對策(引入情節考量、分級裁罰與例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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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禁止交易規定」及「處交易金額一至三倍罰鍰」,是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契約自由、營業自由、財產權及比例原則? 【解析】 本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之核心法理,依憲法與公務員法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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