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甲擔任某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甲之兄長乙為歷史學與人類學教授,平日熱心宣導各種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要性,並時常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甲對乙之公益理念甚為贊同,故決定以建設局經費補助乙就該直轄市之市區建設發展對文化保存的衝擊影響進行研究。試問: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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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考生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公職人員」、「關係人」、「利益」及「利益衝突」等核心要件之定性能力。解題應依序檢驗甲與乙的身分關係、補助款的性質,並涵攝是否違反自行迴避義務(第6條)、假借職權圖利禁止(第12條)及關係人補助限制(第14條)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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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身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長,以機關經費補助其兄長乙,是否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利益衝突、未自行迴避及違法圖利與違法補助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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