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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某機關辦理綠色採購成效卓著,由上級機關來函指示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甲為某機關總務科科長,為辦理該機關綠色採購之承辦人員,接此函文,自行簽辦建議包含甲在內之辦理同仁嘉獎二次,提報考績委員會初核,是否合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又倘此獎勵案無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應否迴避之情形有無不同?試分別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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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核心考點在於「人事獎勵」是否屬於該法所稱之「利益」,以及「自行簽辦」行為是否違反「自行迴避」義務。考生需區分「人事行政處分」是否屬於該法第 4 條的「非財產上利益」,並探討「執行職務」的界定。此外,第二小題問到有無經考績會初核的差異,是在考查「迴避」義務是否會因為有其他監督機制介入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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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利衝法所稱「利益」之定義(非財產上利益:人事措施)。
  2. 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者之自行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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