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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自民國 102 年 7 月 16 日起擔任 A 地方法院書記官兼任科長,但因為家裏面開設公司的緣故,遂於同年 8 月 1 日出世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但民國 105 年該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劉大富檢舉董事會所有成員涉及掏空該公司,有背信之嫌疑而遭調查,某甲並遭 B 地檢署傳喚,某甲委任律師王大同陪同前往地檢署應訊,訊後飭回,但不久後某甲與其他董事被以背信罪起訴。案發後經報載後法院始發現某甲為該公司之董事,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嫌疑。但某甲辯稱,該公司為其先生之叔叔所設立,某甲只有掛名但未干涉公司經營,並且歷次董事會均未出席。某甲於遭查獲後,立即向 A 地方法院書記官長乙及院長丙報告,院長丙認為其說法不無道理,但在書記官長乙及人事室主任堅持下只好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此時法院院長某丙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丁也曾任 A 地方法院院長,其任期為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並且為某甲升任科長時之院長。王大同的父親某戊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而公司監事劉大富之父親某己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試問:(一)某丙、某丁、某戊與某己是否應該迴避?(二)某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某丙、某丁、某戊與某己是否應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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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員懲戒程序中的「迴避制度」。考生需查考公務員懲戒法(或準用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之精神,但在懲戒法中有專門規定)。1. 區分「自行迴避(法定事由)」與「聲請迴避」。2. 針對丙、丁、戊、己四人的背景分別判斷:丙是原移送機關首長、丁是甲升職時的長官、戊是委任律師之父、己是檢舉人之父。重點在於是否存在「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或符合法定近親、曾任職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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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之迴避制度,涉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準用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判斷委員是否符合法定迴避事由或有偏頗之虞。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某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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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關於「兼職」的禁令。關鍵點在於:1. 公務員是否得擔任公司董事?(原則禁止)。2. 某甲抗辯「掛名、未經營、未出席、親戚公司」是否可作為免責理由?這需要引用司法院相關解釋(如釋字第 308 號)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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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公務員違反「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舊法第13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如釋字第308號、相關函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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