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甲擔任某市政府之法制局長,其岳父乙則為某大學法律系教授。甲基於內舉不避親之古訓,乃圈選並聘任乙為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另甲之配偶丙早在甲擔任局長前,即為該機關聘僱人員。在甲成為該機關主管後,甲於年度考核時在「聘僱人員年度考評表」之主管欄位核章。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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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核心概念與個案涵攝能力。考生應先辨識行為人及相對人之身分(公職人員與關係人之認定),其次定性其行為客體是否屬於法定的「利益」(特別是非財產上之人事措施),最後檢驗有無違反利益衝突之自行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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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身為機關主管,其圈選岳父擔任訴願委員及對配偶考評表核章之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利益衝突而違反自行迴避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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