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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縣縣長,某日其向承攬 A 縣政府工程的 B 公司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向 B 公司借款之行為是否違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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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員金錢借貸分際之掌握與近期修法動態。解題時應先界定縣長之公務員身分,接著指出承攬工程之公司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並援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111年《公務員服務法》修法理由,論證借貸行為之違法性,最後可補充潛在的貪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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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縣長向承攬縣府工程之公司借款,是否違反公務員相關法制規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承上,若違法時,得否對甲予以懲處或懲戒?又得為何種懲處或懲戒之方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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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民選地方首長」的法律適用。看到縣長甲,首先應想到其為民選首長,無《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故無法「懲處」。接著引用《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說明其違法失職時「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最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4 項,精確列出政務人員適用的 6 種懲戒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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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選地方首長(縣長)若有違法情事,應適用行政懲處或司法懲戒?其適用的懲戒處分種類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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