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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甲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命之副縣長,在縣長改選之選舉期間,具銜具名向其所屬同鄉會拉票,請問該行為是否有違背行政中立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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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主體適格性陷阱題」。看到題目先不要急著分析「具銜拉票」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而應先檢驗「副縣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確認其為政務人員不適用該法後,再補充說明其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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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副縣長是否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其具銜具名拉票行為是否受該法規範而構成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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