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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A 為某直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其連襟 B 為該市市議員候選人,某日 A 於下班後前往 B 舉辦之造勢晚會公開為 B 站台;翌日上午 A 因公請假參加該處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擔任主持人,A 利用主持會議之機會,公開呼籲該處同仁可自由樂捐政治獻金給 B。請就 A 之行為分別論述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理由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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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實務應用。核心在於區分「下班時間」與「辦公時間」的活動限制,以及「親屬身分」的豁免範圍。論述步驟:1. 確認A的職務身分適用中立法;2. 分析下班後「站台」行為,引用第13條親屬豁免條款;3. 分析上班/會議期間「募集獻金」行為,引用第9條與第10條有關動用職務資源與募集捐款的禁令。注意,行為二即使是「自由樂捐」仍可能構成違法,因為場合與身分具有強制性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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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2. 關於為親屬公開站台之限制與豁免(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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