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或於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又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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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精確界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公職候選人」的法定定義(施行細則第6條),以及公務人員自身參選的強制請假期間(本法第11條)。解題時需運用三段論法,將「名單公告日前」及「擬參選人(尚未登記)」之事實小前提,嚴格涵攝至前揭法規範要件中,以判斷是否該當違法要件,並應適度點出公務人員仍受一般服務紀律規範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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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公務人員登記為候選人後,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從事自身競選活動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 公務人員對於尚未登記之「擬參選人」,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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