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工友。甲平時熱衷政治事務,為響應其支持之政黨所發起之公民投票案,乃向其同屬工友之同事乙遊說並表示:只要乙投下不同意票,甲願意為其代班 3 天。請問甲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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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採兩層次思考:首先判斷主體適格性,釐清「工友」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第17條);其次進行行為涵攝,檢驗甲以「代班」為對價要求同事對公投投特定票的行為,是否該當第10條「利用職務上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一定行使之要件,並可視情境補充第7條上班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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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直轄市政府工友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其以「代班」為對價要求同事對公民投票為一定之行使,是否違反該法? 【解析】 壹、甲(工友)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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