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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工友。甲平時熱衷政治事務,為響應其支持之政黨所發起之公民投票案,乃向其同屬工友之同事乙遊說並表示:只要乙投下不同意票,甲願意為其代班 3 天。請問甲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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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採兩層次思考:首先判斷主體適格性,釐清「工友」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第17條);其次進行行為涵攝,檢驗甲以「代班」為對價要求同事對公投投特定票的行為,是否該當第10條「利用職務上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一定行使之要件,並可視情境補充第7條上班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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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直轄市政府工友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其以「代班」為對價要求同事對公民投票為一定之行使,是否違反該法? 【解析】 壹、甲(工友)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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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友行政中立義務分析
💡 釐清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範圍及禁止利用職務影響投票之要件。
  • 依本法第17條第7款,機關依法僱用之工友為本法準用對象。
  • 依第10條,不得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投票行使。
  • 代班屬職務運作之實質利益,應評價為利用職務機會之方法。
  • 依第7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治活動。
🧠 記憶技巧:一準用(17條)、二禁止(10條干預、7條時間)、三論證
⚠️ 常見陷阱:易遺漏論述工友屬第17條準用對象,或誤認非主管即無職務影響力。
公務人員政黨活動限制 行政中立法第17條準用範圍 中立法之救濟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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