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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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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憲法言論自由的平衡。重點在於區分「政治活動」與「政策討論」。公務員乙的行為(靜坐、登廣告)是否屬於《行政中立法》禁止的「為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公民投票案發起、組織、領導或擔任職務」等特定行為?此外,行政中立法的核心是避免公務員介入「政治爭端」,但對於「公民投票案」的表達自由,應如何解釋?需要從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切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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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公務人員參與公民投票連署與宣傳之行為界限。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及第10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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