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得就原行政處分重新加以審查。其審查結果可能認為復審有理由,亦有可能認為復審無理由。請就此審查結果,分別說明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採取之決定與處置措施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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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復審程序的「二階段審查機制」。第一階段是「原處分機關的自我撤銷權」,第二階段是「保訓會的審理決定」。考生應按下列結構作答:1. 原處分機關發現「有理由」或「無理由」的處置(保障法第44條);2. 保訓會發現「有理由」或「無理由」的決定類型(保障法第61-65條)。要注意區分「撤銷、變更、駁回」等法律術語,並提及「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