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約束。首先,應辨識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其次,分析《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現行法第25條)對適用對象的規定,並結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有關受訓人員權利義務之準用規定。最後,考量受訓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其救濟路徑(復審或申訴)是否正確,這將決定保訓會應為「程序上不受理」或「實體上駁回」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