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公務人員 A 因涉嫌婚外情,其服務之甲機關以其行為不檢,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A 不服,向甲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再申訴為有理由,撤銷該申誡二次之懲處,並命甲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甲機關另為決定,可否如以往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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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保訓會決定之拘束力」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保訓會撤銷懲處之理由為「實體違法」或「程序瑕疵」,並結合保障法第91條與第89條準用第81條進行層次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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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訓會撤銷懲處並命另為適法決定後之拘束力為何?原機關重為決定時,可否維持原懲處度(申誡二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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